|
各高等学校,各省辖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 [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审批,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1、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质,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报送《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A4纸型),一式6份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4、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 的申请,应当在每年3月下旬和10月下旬以书面文件提交。省教育厅将在受理后30天内组织专家考察评估、做出答复,每年4月下旬和11月下旬将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教育部备案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注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点) 的领导,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教学、管理、技术队伍建设,保障教学经费的投入,不断提高校外学习中心(点)教学、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水平, 保证教学质量。
2、校外学习中心(点)应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根据主办学校的要求组织教学。在主办学校提供双向交互课、网络点播课、远程直播课、录播课的同时、根据学生学习的需要可辅之以光盘授课、面授辅导等多种学习形式。保证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落实。
3、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建立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机构,配备高素质学习支助人员与专用设施、设备,建立专用教学服务网站、网页,为学生开展优质、全面的学习支持服务。
4、校外学习中心(点)应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试点高校的规定,搞好教学管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全面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树立刻苦勤奋的学习风气。要严格按照主办学校的教学要求,组织实施各个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要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1、校外学习中心(点)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独立进行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在依托建设单位以外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2、校外学习中心(点)应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校外学习中心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社会。校外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已获准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凡在河南境内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时须携带试点高校加盖公章的招生简章及本中心(点)的招生专业、计划、层次、类别,经批准后方可在新闻媒体刊登、播发,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校外学习中心(点)应认真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及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开展年报年检实施意见》,组织年度自检,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
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我部制定了《现代远程教育
枚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观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观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
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以及经教育都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二)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三)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四)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五)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
1.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赞理。
(六)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纳要求。
第六条 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由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向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设置地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以及依托建设的单位的概况、法人证明复印件等。
(二)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方式、学习支持服务、学习支持队伍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c
(四)试点高校设立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以及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和委托协议。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提供教育都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文件。
第七条 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由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和10月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做出答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执行试点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试点高校知识产权。
第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 信息安全,配各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十条 试点高校设立、指导和管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情况,是评估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讦估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支持服务的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数肓部备案。试点高校应当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现行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