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程序 1.受理、审查请示及相关材料;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考察,对可行性进行论证; 3.符合规定和要求,行文上报审批。 四、期限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