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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受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核事项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5-8-8 阅读次数:

    一、依据    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第六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二、条件    1.申请书;    2.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4.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    5.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    三、程序    1.受理、审查请示及相关材料;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考察,对可行性进行论证;    3.符合规定和要求,审批或行文上报审批。    四、期限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上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