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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第六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二、条件 1.申请书; 2.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4.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 5.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 三、程序 1.受理、审查请示及相关材料;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考察,对可行性进行论证; 3.符合规定和要求,审批或行文上报审批。 四、期限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上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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