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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 第二条 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数量。 2、《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 第二条 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改变学校的性质。 二、条件 1、《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 2、《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批准举办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三、程序 1、办学条件准备阶段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必须争取达到规定的同类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2、审报材料准备阶段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属联合办学的,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阶段 各有关学校报经所在的省辖市教育局(含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教育局,下同。)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 4、申报材料审查阶段 省教育厅对申办学校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评估考察时间并通知学校所在的省辖市教育局。 5、评估考察和审批阶段 对符合条件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考察。专家组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后,由省教育厅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期限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审批由申办学校通过所在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提交规定材料。省教育厅在受理申请结束后三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并通过省辖市教育局告知申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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