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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受理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5-8-8 阅读次数: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条件    1、民办高等教育招生需提交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大中专学校学历教育招生需提交当年招生计划文件。    三、程序    1、招生学校提出申请。    2、填写《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并加盖学校的公章及学校法人印章(或签名)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期限    在提交《河南省学历(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后3日内,省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