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高等学校的审批设置及变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0]3号)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2003-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划》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本科院校的审批设置和变更,医学类、师范类、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审批设置及变更由教育部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及变更由河南省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教育机构的设置及变更由教育厅审批,由各省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关于高等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的审批及变更工作,省教育厅作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审批设置前期的审核工作。 目前,国家高等教育处于不断改革和发展阶段,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工作也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之中。高等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将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来进行,因此,具体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也将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来确定。
河南省教育厅受理高等学校设立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条件 1、标准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2、材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材料;(3)章程;(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程序 1、 有关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或省教育厅。 2、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对申请设置的学校进行形式审查。 3、 申请设置本科院校和师范类、医学类、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经过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要求的,由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考察,经教育厅研究同意后,报请省政府同意并以省政府名义致函教育部进行正式申报。教育部经审查认为可行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察,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4、 申请设置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经过形式审查,符合有关要求的,由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考察,经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报教育厅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期限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河南省教育厅受理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设立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条件 1、标准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材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程序 1、 按照隶属关系,有关学校或单位向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3、 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考察,经教育厅研究后审批。 四、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河南省教育厅受理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及章程修改核准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程序 1、 有关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 2、 省教育厅进行形式审查。 3、 符合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研究后批准。 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河南省教育厅受理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举办者变更、理事会或董事会核准事项的有关规定(暂行)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条件 1. 学校审批设置时的相关材料; 2.相关的资格证明和材料。 三、程序 学校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教育厅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核准。 四、期限 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