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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事项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5-8-8 阅读次数:

    一、依据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5号令)    第四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二、条件    1.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服务的教育服务性机构;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外语、法律、财务、文秘资格的人员;    3.资格申请表及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代表及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有必备的资金;    6.资产证明或验资报告;    7.有必备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8.工作计划、可行性报告。    三、程序    1.按规定受理、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    2.会同相关部门考察、评估、论证;    3.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行文会签省公安厅后,上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    四、期限    根据教育部通知时间开始受理申请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